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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多潜能干细胞(iPS细胞)技术的出现不仅带动了人类在生命科学领域的发展,而且引发了一场专利申请的热潮。相较之下,更具有潜在应用前景的人胚胎干细胞及其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却引发了争议。本文以此为题,通过这两种技术的比较、结合欧洲和美国相关专利制度和司法实践,分析其可专利性争议的原因及利弊,进而对在我国专利制度下人胚胎干细胞发明的可专利性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关建议。第一章分别介绍了人胚胎干细胞和诱导多潜能干细胞及相关技术的发展轨迹。通过技术比较,尤其是通过体细胞核移植或类似克隆方式获取干细胞方法与iPS细胞技术诱导干细胞方法的比较,认为两者在技术领域、技术手段、技术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且都有继续发展和完善技术的需求。两者都能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以,技术问题不是导致两者专利保护差异的根本性原因。第二章,通过专利检索,比较人胚胎干细胞相关专利在中国、美国、欧洲的申请及授权情况,发现相关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在数量及涉及技术领域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提示这是由专利制度地域性差异所导致的结果。第三章,通过对欧洲和美国专利制度及相关案例的分析,尤其是对WARF就相同主题在欧洲和美国分别申请专利案例的分析,认为在授予专利权实质性条件以外添加道德的考量是导致上述地区对人胚胎干细胞发明的可专利性判断存在差异的根本性原因,并比较这二种专利制度的优劣性。此外,对欧洲一些国家相关的国内制度进行介绍,说明欧洲各国对人胚胎干细胞发明是否可被授予专利权的观点也并不一致。第四章,对人胚胎干细胞发明在我国专利制度下的可专利性进行分析。目前,我国专利制度与欧洲专利制度相似,对于发明是否能被授予专利权都添加了道德因素的考量。通过比较中国与西方对“胚胎是否等同于人”的观念、国家对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立场、《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在相关研究中的作用等,说明以违反社会公德为由一概否定人胚胎干细胞发明的可专利性略显武断。基于我国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以及TRIPs协议中对公众健康予以保护的规定,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并以是否具有全能性为界限对人胚胎干细胞发明的可专利性予以区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