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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故意杀人罪的立法罪状表述过于简略、刑罚幅度设置又相对宽泛,导致故意杀人罪在刑事司法中存在量刑失衡等突出问题,不利于量刑公正的实现。本文主要从刑法学原理和刑事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出发,探讨故意杀人案件中的量刑考量因素。在逻辑结构上,本文提出了故意杀人罪量刑规范化的必要性,认为立法以及故意杀人案件本身的属性决定了故意杀人案件在量刑上的复杂性,首先通过结合刑法学基本原理,对故意杀人罪的各种量刑情节进行了分类。一种是立法分类,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主要有自首、立功、累犯、未成年人、75周岁以上的成年人、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等等。酌定量刑情节一般包含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结果、犯罪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被告人前科等。另一种是学理分类,主要有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犯前情节、犯中情节及犯后情节,单功能情节和多功能情节。其次探讨了量刑情节的司法适用,包括单一量刑情节的适用、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的司法适用,指出在情节尤其是存在逆向情节的案件中,法官应避免单纯的机械操作,不应将量刑过程看作一个数简单的数学计算的过程,更不应采用所谓的“电脑量刑”等做法来实现量刑规范化。结合故意杀人案件的特点,应在所有的量刑情节中分出侧重,并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尤其是当前的死刑政策的精神,避免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过度偏向于对死刑的追求,相反应利用量刑情节,实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最后,本文探讨了法定量刑情节之外的其他考量因素,一是激情犯罪以及激情犯罪作为量刑情节的正当性;二是公众舆论与量刑之间的矛盾及矛盾的解决;三是被告人的品格等问题,提出在现行立法没有明确将这些因素作为量刑情节的背景下,不宜将这些因素作为量刑情节适用,但是这些因素可以与其他量刑情节结合适用,从而有助于实现量刑公正和刑罚个别化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