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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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大众的支持和认同是司法裁判权威性的重要来源,能够帮助社会大众解决纠纷、指引社会大众有序行为的司法裁判才能真正获得社会大众的支持。司法裁判运用的是法律系统话语。在法律系统中,法官和社会大众只能通过运用法律话语进行沟通。以法律话语作为工具,司法机关使社会大众明白自己的纠纷在法律层面的本质,纠纷的症结在哪里。裁判过程中,纠纷当事人通过进行充分的沟通,从而解决纠纷。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来源、沟通属性使司法裁判与社会大众紧密相连,司法裁判应当追求社会效果。现有的社会效果理论要么将社会效果定义为法律效果的组成部分,要么认为社会效果是司法裁判对各种利益和社会价值的影响。这些理论没有探究社会效果的本质,只是借助其他的概念理解社会效果。对社会效果认识的局限性导致现有社会效果理论存在许多缺陷。要想建立科学的社会效果理论,必须对社会效果的概念有着正确的认识。社会效果是法律系统与社会大众沟通的工具。从法律系统和社会大众这两种视角分析社会效果才能通过全面的认识效果,认识社会效果的不同特性。法律系统的视角赋予社会效果的客观性,社会大众的视角赋予社会主观性。法律系统视角下的社会效果包含着法律希望社会大众如何行为的希望。通过司法裁判将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强制施加给纠纷当事人,这种强制后果在社会中会产生示范作用。社会大众为了避免受到法律的惩罚,尽量按照司法裁判产生的客观事实进行活动,以司法裁判的结果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引,从而产生惯习性社会事实,这便是理想的司法裁判社会效果。社会大众视角下的社会效果也表现为社会大众对司法裁判产生的客观事实进行评价。这种社会效果是作为评价的社会效果。作为评价的社会效果不受法律因素的影响,只受社会大众价值判断的影响。社会大众的价值判断会受到道德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作为评价标准的司法裁判社会效果不具有稳定性,容易被法律之外的因素影响。因为理想的司法裁判社会效果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具有稳定性,在法律正当性的支持下也具有正当性,司法裁判应当追求理想的司法裁判社会效果。司法裁判的社会性意味着理想的司法裁判社会效果所呈现出的惯习性社会事实会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通过实现理想的司法裁判社会效果,法律的价值在社会中得到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分配。虽然理想的司法裁判社会效果只受法律的影响,但法律本身会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法律会吸收其他种类的社会规范,从而完善法律的内容。为了保证理想的司法裁判社会效果的稳定性和正当性,需要司法机关与社会大众进行理性沟通。在沟通过程中,首先需要保证司法裁判的理性,使司法裁判能够辨识法律因素和其他因素,将这两种因素进行分离,保证司法裁判的独立性。法律系统再将其他因素所包含的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抽象化,将这些利益转化为法律系统的内容。通过这种路径才能在保证理想司法裁判社会效果客观性的同时,又保证理想的司法裁判社会效果具有稳定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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