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处理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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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具有免除当事人给付义务、消解合同拘束力的效力。因此,对于合同的法定解除,各国法律往往从权利主体、行使条件以及行使方式等方面加以严格限定。依据通说,合同解除权的法定主体一般仅限于守约方。但近年来,以我国现行《合同法》第94条或第110条为规范基础认定“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成立的观点以及以普通法系国家“效率违约”理论为支撑,主张在《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继续履行存在抗辩的情形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观点不断涌现。此外,《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二审稿在合同法定解除条款下增加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这一例外性规定也引起了大家的广泛讨论。为充分了解我国关于上述问题的司法实务现状,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全面检索、查询了有关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司法判例,共计105个。在此基础上,本文围绕“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之处理模式”这一主题,对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实务裁判模式、所涉法律基础剖析以及移植“效率违约”理论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正当性等问题予以了充分的整理、归纳和分析,以期能够针对违约方解除合同之主张,为法院探寻出一条在我国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处理路径。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之实务裁判模式。对搜集到的判例进行梳理与总结,笔者归纳出了司法实务中法院面对违约方解除合同主张时的四种主要裁判模式,并揭示出目前实务界对于该问题存在着“裁判路径各异”以及“法律规范解释不一”等问题。第二部分,实证法视野下的“违约方解除权”。针对司法实务中所出现的“法律规范解释不一”的问题,本部分严格遵循法律解释之方法,对我国现行《合同法》第94条、第110条以及“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理进行了深入解析,并最终认为,从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并不能解释出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第三部分,以效率违约理论支持“违约方解除权”可能性之否定。本部分从法律续造的角度出发,主要对目前学界所推崇备至的“移植效率违约理论,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这一理论观点进行反驳。出于“违约方解除权”的创设与我国既有的合同法体系并不兼容、主张移植效率违约理论创设违约方解除权之观点在法律论证上也存在缺陷以及对社会整体经济与效率之衡量,效率违约理论并不“效率”等原因,以效率违约理论为支撑主张创设“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观点并无正当性与合理性。第四部分,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处理模式构建。在《民法典(草案)》最终删去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规则的背景下,针对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这一实务问题,笔者参考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各审议稿以及《九民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试图站在司法机关的角度上为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类案件构建出一个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兼顾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处理模式。笔者认为:在审理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时,各法院应以合同严守为原则,以正确发挥法律的引导功能,严格维护合同拘束力。但同时,为充分发挥物之效用,清算实际上已陷履行不能或已无履行意义之合同,各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也可综合考量各种因素,通过个案衡量的方式例外地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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