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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侵权领域各种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契约的日益凸现,具体表现为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社会所扮演的角色成为了立法中应考虑的重要因素。现行侵权责任体系不完善的法理根源在于对责任主体和内容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法律不应该让没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但是无过错责任的设定违背了这一法理。无过错责任的出现是因为我们没有将侵权、侵权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区分开来。事实上,在违反第一性义务所招致的责任之外,还存在着另外一种责任,即社会化责任。针对社会化责任,笔者提出了偶然侵权和必然侵权的划分,偶然侵权的情形下会引发社会化责任。在社会化责任的适用下,过错归责原则是侵权归责的原则,无过错的情形下行为人不应当承担狭义的法律责任,而应该将责任社会化,而特殊侵权的特殊性在于它是由于不可抗因素引起的,而不是一种特定的侵权类型。根据或然性理论和具体国情,类型化的三元责任体系是救济社会化的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