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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法领域,生命权遭到侵害时,权利人相对于侵权人拥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人则需要对权利人进行赔偿,这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因生命权遭受侵害的直接受害人已经死亡,其权利能力因而消灭,已无法作为权利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时的权利人是因直接受害人死亡而遭受损害的间接受害人,这也是各国立法通例。但就可以主张权利的间接受害人的范围问题,各国民法又有不同规定。各国在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金数额的计算等方面也有不同的理论学说和法律规定。我国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由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对死亡赔偿的范围、标准的规定没有统一尺度,形成了纷杂的、没有说服力的死亡赔偿制度,对侵害生命权的间接受害人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更不够完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死亡赔偿相关问题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死亡赔偿的范围、标准问题,但是对间接受害人的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限制的规定仍不尽完善。鉴于此,本文试对侵害生命权之间接受害人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研究,以期对当前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间接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相关学说和因果关系是本部分的重点。首先,作者对间接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相关学说进行了评述,特别对当前主流的“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进行了分析。接着,作者对间接受害人的受害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间接受害人所受损害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第二部分对间接受害人因为直接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损害及赔偿进行了研究。这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对间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分别作了论述。对间接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本文认为,应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死亡本身所受财产损失,如丧葬费等;二是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扶养费损失;三是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消极损失,如家庭可预期收入的减少,我国当前表现为死亡赔偿金;四是侵权致人死亡的情况下间接受害人的劳务损失。另外,在这一部分,作者还对可以主张扶养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间接受害人的范围进行了分析,认为主张扶养费请求权的人不应限于法定被扶养人,具有事实扶养关系的人、胎儿也应是可主张抚养费赔偿请求权的间接受害人。对于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内容主要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间接受害人范围。本文认为,“第三人休克损害”应纳入间接受害人权利保护的范畴。另外,文章还对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进行了对比分析。第三部分对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进行了研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一是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由于间接受害人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将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分为对直接受害人的抗辩和对间接受害人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