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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在近代国际法上就已经形成。但自1945年《联合国宪章》诞生以来,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机制中没有涵盖人道主义的因素,现代国际法也没有承认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致使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难以成立。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出现了一些新动向:安理会通过决议的方式对《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进行了扩大解释,赋予了自己以人道主义为由授权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在大国的政治主导下,“人道主义”的内涵出现了政治化的转向;西方国家在安理会无法达成对其有利的决议的情况下,就会摆脱集体安全机制的束缚,寻求单边主义的解决方式。21世纪诞生的“保护的责任”理论希望通过对传统主权概念的扩张解释,实现更为主动的国际人权保护的目的。这些现象的出现,为人道主义干涉突破集体安全机制创造了条件。虽然人道主义干涉的支持者从未停止为该理论的合法性寻找依据,但无论是人道主义干涉理论本身,还是“保护的责任”理论,都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合法化阻碍或逻辑缺陷。人道主义干涉理论无法回避干涉主体的霸权主义本质以及干涉行为的国家利益考量;而“保护的责任”的逻辑缺陷在于,其对国家主权的隐性削弱以及对国际社会的责任主体规定不明。这些根源性的问题致使人道主义干涉难以从根本上撼动集体安全机制在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此外,国际社会在应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挑战时,应当注意发挥集体安全机制具有的以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等为代表的制度优势,抵制非正当的干涉行为。但另一方面,由于安理会的决策机制存在与现代国际形势不相适应的地方,致使集体安全机制在面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挑战时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需要引起重视。面对人道主义干涉带来的挑战,有效的策略应当是坚持目前国际社会形成的共识:坚持主权的有限性以及国际法的人本主义转向的基本观点,警惕霸权主义挣脱集体安全机制的框架。并在此基础上,谋求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化出路:通过《联合国宪章》明确赋予安理会以人道主义理由进行必要干涉的合法性,加强对安理会决策机制的监督;并在具体行动方面坚持有限使用武力的原则,完善使用武力的具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