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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又称保险代位追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与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填补损失的保险。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自产生以来,经过不断的发展,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承认,成为一项国际惯例。在一些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相当成熟,保险人在履行赔偿责任后进行代位追偿,已经成为一项极为普遍而又自觉的做法。而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却非常少,一方面是因为保险公司向第三者代位求偿的难度较大,追偿收入根本无法弥补之前的保险赔款支出;另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中缺少对相关问题的详细规定,这才是造成保险代位求偿权难以实施的根本原因。我国对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是以条例的形式规定的,立法层次较低,虽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配合,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以及立法空白,本文主要分析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代位求偿权存在的问题:第一是没有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保险人追偿权的性质,第三是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不明确,第三是没有明确规定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应由谁优先受偿,第四是对妨碍代位的情形规定得不全面,第五是没有规定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然后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第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提升到法律的层次,并在在立法中明确地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追偿的性质规定为代位求偿权:第二,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以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三,,明确规定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冲突时,由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由受害人优先受偿。第四,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立法中,明确规正在保险人进行赔偿后,不论是被保险人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还足受害人与赔偿偿义务人和解或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都是无效的,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第五,明确规定代求偿权的诉讼时效适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小再另行起算,另外,本文写作采用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研究方式本文部分段落运用案例分析法对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使文章更具有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