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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信息技术和商业应用的不断发展,数据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数字经济”也正向“数据经济”转变,企业间的激烈竞争下诞生了一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领先企业。数据经济领域所出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多种多样,甚至有部分行为超出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所列举的行为类型之外,致使执法部门界定这些滥用行为存在困难。在此背景下,虽然现实中出现了大量令人担忧的滥用行为,但是由于条款适用存在缺陷,导致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案件却很少。而且,在目前法律学界对这数据经济垄断问题的研究仍显不足,难以做到厘清问题并予以解决。因此,对数据经济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类型化的研究,以判断数据经济领域规制滥用行为的问题为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解决问题,包括归纳总结出新的滥用行为类型和新的法律适用思路。如此,可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反垄断法》规制不足的问题,帮助准确界定、规制这些数据经济领域中的滥用支配地位行为。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指出了数据经济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化研究的必要性。其一,分析了数据经济作为新兴的经济形态所具有的垄断趋势和频频出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以及行为的危害性,以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事实基础;其二,分析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数据经济中的滥用问题规制的不足,以及学术界相应的理论供给不足的问题,并总结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其三,类型化研究能够帮助解决上述问题而且与《反垄断法》类型化规定相衔接,即厘清数据经济领域哪些属于滥用行为,哪些滥用行为需要归纳为新的类型以及相应的如何适用法律规制滥用行为。第二部分是进行对数据经济运行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例的类型化研究。根据数据经济中数据价值链的三个阶段,即数据收集阶段、数据储存和云计算阶段、数据分析和应用阶段,以我国《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和现行对滥用行为的规范,分别梳理每个阶段的典型案例和常见的垄断行为。并总结出现行《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和行为分类仍然可以规制多数滥用行为;其次,零价格情况下的数据收集和普遍发生的市场支配地位传导行为却难以受现行《反垄断法》规制,并且数据经济中的滥用行为判定有其特殊之处,需要进一步研究对数据滥用行为的法律适用。第三部分是基于上一部分对数据经济中具有典型性的行为类型的归纳结论,对四种新型的滥用行为分别进行研究和辨析,通过分析这些滥用行为对竞争的损害以判断反垄断法有无必要进行规制。并且,分析各类行为的理论实质,与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滥用行为类型划分作比较,以判断是否需要在立法层面上新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后,通过对这些滥用行为的行为构成的研究,进一步准确把握行为的认定与规制。第四部分根据前文数据经济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类型化研究的结果,针对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相应的改善建议。其一,在立法层面,我国应对市场支配定位的认定法律条文进行更合理的修改和完善,以及重新调整和完善《反垄断法》对滥用行为的类型划分;其二,在法律实施层面,我国应当出台对数据经济领域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实施指南,并且具体设计数据及数据行为的竞争效果评估制度,以及制定对四类典型数据滥用行为规制的详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