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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成为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颁证的难题。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缓解城镇用地紧张、统筹城乡发展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大背景。对违法占用多处宅基地的,要依法收回;对以合法方式取得多处宅基地使用权的,要兼顾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和市场功能,完善现有宅基地制度,构建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 本文主体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概述。该部分主要介绍宅基地的概念、属性及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原则的历史沿革。宅基地是用于保障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基本生活之用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具有申请主体的身份性、保障性、无偿性和无固定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将“一户一宅”作为基本原则,是指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对合法继受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持附条件承认的态度。 第二部分:“一户多宅”问题的现状及其危害。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在户籍人口不断减少的同时,宅基地面积却在不断增加,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两宅甚至一户三宅广泛存在,造成农村宅基闲置浪费严重“一户多宅”威胁国家耕地和粮食安全、与土地集约利用和统筹城乡发展理念相悖、造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分配不公、阻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等危害。 第三部分:“一户多宅”问题的成因剖析。其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计缺陷。包括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重复取得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不健全。其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实施存在困境。包括农户违法占地、村干部权力寻租和基层土地管理部门不作为。其三,相关主体合法继受宅基地使用权。包括通过继承农房、买受农房和接受遗赠与赠与农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部分:农村“一户多宅”问题的法律规制对策。分别针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计缺陷、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实施存在困境、相关主体合法继受宅基地使用权三种成因,提出四个方面的法律规制对策。其一,明确申请宅基地的主体和面积要求。要明确宅基地申请主体“户”的要件,并在批放宅基地使用权时扣除申请人重复享有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其二,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民主监督和行政执法。包括发挥村民会议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功能、加强基层土地管理部门执法。其三,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主要指对宅基地面积超标部分征税。其四,建立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制度。主要包括引进宅基地低价评估、规范宅基地退出补偿和合理分配退出补偿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