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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法律?何为有效的法律?这样的问题只要人类还在依赖法律作为协调行动的规则,就无法被放弃。因为对这个问题的悬置意味着放弃了我们在面对法律的强制力时通过对其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质疑而进行抵抗的权利。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中,每位公民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都被承诺了自我决定的权利。但是这一承诺面对越来越多元的社会角色与角色的重叠,势必面临越来越繁杂的论证、说服的负担。即便如此,异议的声音也只会越来越大,因为社会角色的增加使得与我们分享共识的特定群体的成员越来越少。但是面对社会整合的需求,如果我们选择削足适履,强行整合,难免就会本末倒置。民主法治应是服务于自由平等主体的组织形式,而非目标本身。 哈贝马斯作为一名极负盛名的社会理论家,是当代少有的涉猎社会学、哲学、政治学、法学等领域的跨学科理论家。成长在纳粹阴影下的他,在目睹海德格尔对于纳粹的态度后,选择作为一名负责任的公共知识分子,也因此对社会始终保有热枕。他的交往行为理论吸取了各派名家观点,在后现代的风暴中始终坚持维持现代性和理性。面对法兰克福学派前辈对启蒙的批判,他主张,启蒙事业只有更激进的启蒙才能完成;而在政治上,他则坚持民主的事业需要更激进的民主来完成。 晚年,哈贝马斯将目光投到了法学领域,其著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一经问世,便成为了法学领域的恢弘巨作。其广博的思想在解答何为有效之法这一经典法学问题上,给我们带来了全新的视角。其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在商谈论的视角下完成了将合法性的证成权利与义务归还于法律共同体成员这一任务,从而达成了对民主法治国这一旧诺言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