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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许经营中,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本身的合法性质决定了特许人在特许合同中有权对被特许人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同时,由于特许人拥有相对的优势地位,因而其易于从事违背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反竞争行为。因此,特许经营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联,而当知识产权被滥用而限制竞争时,又会与反垄断法发生关联。特许经营合同有许多限制竞争条款诸如搭售、维持转售价格、区域限制条款等,如何对待这些条款,是竞争法的当然使命,也是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所在。基于此,本文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论述:
引言:介绍本文的选题意义,引出本文的主体。
第一部分:本部分介绍了特许经营的概念,分析了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
第二部分:本部分重点研究了特许经营中主要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第三部分:本部分综合比较研究欧盟、美国的竞争法对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第四部分: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对特许经营的立法情况并指出我国竞争法对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不足之处。其次,借鉴欧盟、美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立法经验,提出我国对特许经营进行竞争法规制的立法建议。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一方面应通过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保护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权;另一方面,应加紧制定反垄断法以规制特许人滥用特许权的行为。这样我国的特许经营才能在健康的轨道上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