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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理学的视角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平问题进行了理论和实践的探讨,以法理学为逻辑起点,落脚在教育制度的价值选择及制度认识上。本文以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作为理论基点对教育公平的内涵进行界定,认为公平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是一种在社会成员间安比例平等分配的理想和制度及其救济和保障制度。我们选择公平与正义的相互关系这一视角来理解公平问题,目的便是通过正义寻找公平与制度的结合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教育公平的相关理论,包括相关概念的辨析、教育公平的类型,之后着力论述了法理学视角下教育公平的内涵及平等性、差异性、补偿性三项法理原则。之后探讨了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并且对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行了法理分析。其后主要对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地域、校际、阶层差距和性别等方面所引致的教育不公平现象进行了分析。影响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公平实现的外部原因主要涉及政治、经济、传统观念等,影响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公平实现的教育内部等因素主要涉及办学指导思想、教学内容、教师素质方面。义务教育公平的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义务教育作为国家的法定教育,这就需要我们从制度层面进行深入地探讨,我们依据教育制度的三个层面:一是教育根本制度,主要指国家教育方针;二是教育基本制度,包括教育体制、学制和各种教育政策、法律与法规等;三是教育具体制度,指各种具体的教育行为规范、办事程序和运作机制,如教学管理制度、考试制度、评价制度等,探讨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育公平的制度保障问题。根据这样的逻辑相应从宏观、中观、微观角度对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公平的实现提供一种思路。从宏观层面而言,我们认为对我国教育方针即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正确把握是理解义务教育公平制度保障的基础,他为义务教育的顺利、公平发展提供了制度前提与保障。从中观层面而言,主要体现在保障义务教育公平发展的法律制度原则,着力论述了教育关系法制化、教育行为法制化、教育发展法制化,力求使我国的义务教育走向法制化;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缩小义务教育地区差异;通过补偿性制度保障处境不利弱势群体受教育状况:调整现有义务教育的格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等方面。从微观层面而言,我们主要针对教育公平的评价方式和教师人事制度建设等方面,力求使微观教育过程趋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