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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间相互持股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由自然人作为公司投资者的时代已不复返,越来越多的公司取代自然人,成为其他公司的投资者。由此,公司法人相互持有对方公司股份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所谓公司间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交互持股,是指两个以上独立的公司通过相互投资,相互持有对方的股份,继而形成一种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公司联合形式。自1999年辽宁成大和广发证券相互持股后,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情况日益普遍,由相互持股引发的各种问题也日渐成为学术界及实践部门关注的焦点。然而,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滞后,公司间相互持股的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亟待填补与完善。因此,必须对公司间相互持股现象予以足够重视,积极研究相关问题。本文以2003年发生的ST七砂公司与贵州达众公司相互持股案为例,以公司间相互持股的基本法理为基础,以建立系统的规制制度为目的展开论述。为此,首先,分析和把握了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概念、类型、产生发展和利弊;其次,对国外的公司相互持股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再次,阐述了我国法律有关公司相互持股的规定及不足;最后,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规制措施。全文共五章。第一章公司相互持股之基本法理。分别阐述了公司相互持股的涵义、类型及产生的原因。第二章规制公司相互持股的意义。公司相互持股兼具正反两面不同的效果,因此,既不能因其所具有的优点就对其听之任之,也不能因其存在诸多弊端而全盘禁止。加强对其规制管理,在利与弊之间,精打细敲地寻找平衡点,寻求一个既能抑制公司相互持股弊端又能发挥其优势的规范模式,意义重大而深远。第三章国外公司相互持股的实践及规制的比较及借鉴。国外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研究起步较早且较全面。法律规制方面,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采取了大相径庭的态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相互持股一般不受法律的直接规制,但是如果相互持股造成严重影响,法院会通过公司人格否认等法律制度给予规制。在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相互持股以成文的法律规定加以直接的规制。不同的规制态度与方法是不同国情的产物。故,我国应在分析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他国经验,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第四章建立我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制度的思考。第一,我国立法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规定及不足。收集、分析了现行立法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现象的规定,并对之做出评价。第二,在现行法律环境下寻求切入点。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这样一些制度,它们并非针对公司相互持股而设置,但在实质上能够起到一定的救济作用,故要充分发挥这些制度的作用。第三,建立我国公司相互持股法律规制制度的思考。拟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给予建议,宏观方面提出了法律规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微观方面从母子公司、非母子公司、配套措施三个层面系统地提出方案。第五章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