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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行为,尤其是基于契约而产生的物权变动行为的性质,是物权法立法和司法领域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本文通过对物权变动行为性质探讨,试图说明物权变动行为中物权行为存在的客观性。全文共分五章,摘要如下: 第一章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理论背景及行为性质分析。 考虑到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中物权变动行为的不同性质,本章首先概括介绍了罗马法、法国法(日本法)、德国法和瑞士法四种具有代表性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及各种模式产生的社会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最后对各物权变动模式中的物权变动行为的性质作了简要分析。 第二章 物权行为理论及溯源。 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该理论作为德国物权法的基础理论,在历史上首次明确提出独立的物权行为的概念,因此深入探究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理念对于把握物权变动行为的性质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本章首先分析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理念,认为该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分离原则、抽象原则和形式主义原则;其次通过将物权行为与要式交易行为相比较,认为物权行为理论是萨维尼在深入系统研究罗马法的基础上抽象思维的产物。 第三章 物权行为的形态及与债权行为的关系。 本章从比较物权合意、物权契约和物权行为三个概念的内涵入手,分析物权行为的观念形态和现实形态,并从五个方面阐述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以凸显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本章认为物权合意是物权契约的本质内容,物权契约是物权合意的表现形式。对于物权行为的定义,本文归纳为:物权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设定、变更、终止物权法律关系,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对于物权行为的现实形态,本文认为物权行为是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形式相结合构成的,是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行为的融合。最后从五个方面说明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性质、形式、内容、效力和涉及_卜体的范围。 第四章 物权变动行为性质的逻辑分析与价值判断。 本章分为五节。第一节,法律关系变动的阶段性及法律基础,认为私法权利的意思变动,从观念上分为两个阶段,即确定目的与斤法之行为和目的的实现、方法实行之行为。前者为债权变动,后者为物权变动。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在法律关系不同运动阶段的适用。本节在第一节立论的基础上,经过论证认为法律行为调整方式不仅存在于愤权法律关系,山适用于物权法律关系的形成。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本节通过对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比较,认为当事人在物权变动过程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目的,在物权变动阶段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同于债权变动阶段,交付和登记也是法律行为。第四、五节以实证的方法,通过对无权处分和抵押权设定行为的分析,论证独立的物权行为存在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第五章 我国民法关于物权变动行为的性质的规定及检讨。 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有关物权变动问题的规定,认为我国现行立法相互冲突,然后建议部分接受物权行为理论,首先是物权行为独立性的理念。 最后对本文做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