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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大自然灾害发生的难预测性和巨大破坏性给人类造成了重大的损失。20世纪90年代以来,巨灾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而传统保险业和再保险业由于自身的局限性,不敢贸然对巨灾进行承保,即使有保险公司愿意承保,当巨灾发生时,也无法承担如此巨灾的赔付责任。随着时代的发展,保险业和资本市场逐渐成熟,出现了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这一衍生金融工具。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是在资产证券化基础上衍生的技术,其通过特殊目的再保险机构(Special Purpuse Reinsurance Vehicle,缩写为SPRV,下文简称SPRV)在资本市场发行基于巨灾保险风险的证券,突破保险业本身的资本局限,将巨灾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从而进行融资,是一种负债证券化。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有着再保险以及其他融资方式所没有的特点和优势,想要保证其长期健康的发展,就必须对SPRV这一核心机构进行准确的定位和合理的管理,至今为止其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但是由于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法律制度的缺失,资本市场的不完善,金融体制的不健全,再加上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巨灾保险证券化制度的实施存在诸多现实问题和法律障碍。本文借鉴国外在资产证券化以及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教训,结合中国的法律现状,对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核心SPRV进行研究,分析其在中国建立和运行的法律障碍,并且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来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SPRV,从而为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实行做硬件准备。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本文的基本思路和研究线路图。第二部分阐述了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概念以及其与传统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区别,在明确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各参与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对其交易流程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对SPRV进行了界定,包括其组织形式、法律地位,引出SPRV的各法律问题。从合同法律关系、税收、会计和对SPRV监管等方面研究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中SPRV的法律问题。在合同法律关系上,明确了SPRV与其他参与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税收和会计问题是两个紧密相关的问题,对SPRV的运行有极其重要的影响;而对SPRV的监管是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以及SPRV健康、长久发展的必要保证。第四部分以SPRV的设立和SPRV的运行为视角,从《信托法》、《公司法》、《保险法》、《税法》和会计准则和监管等方面提出并分析了我国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中SPRV存在的法律障碍。第五部分介绍当今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发展最成熟的美国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第六部分基于上文分析的SPRV在我国设立及运行的障碍,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立足于我国的法律环境提出了SPRV在我国设立及运行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