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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作为伴随证券市场的一种顽疾,对内幕交易及其法律规制进行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内幕交易采取以内幕信息为中心的定义方法,将内幕交易定义为:掌握未公开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者使他人实施证券交易的行为。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证券投机行为、交易欺诈行为、不公平竞争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内幕信息、内幕人员以及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三部分。其中,内幕信息必须符合未公开性、重大性两个构成要件内幕人员包括传统内幕人、临时内幕人员和消息受领人;内幕交易包括利用、泄露以及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三种行为样态。内幕交易规制的基本理论首先探讨了赞成和反对内幕交易的各种理论,之所以还存在赞成内幕交易的各种学说,说明内幕交易给证券市场带来的各种危害并没有获得大家的一致认同,而对内幕交易的危害进行分析,则进一步说明了规制内幕交易的必要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新技术的应用,金融电子化对内幕交易规制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全球化趋势也为内幕交易的国际监管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内幕交易规制立法主要讲述了我国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规范与立法特点;内幕交易规制的司法实践列举了我国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例,阐述了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调查、对内幕交易被调查人权利的保障以及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即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问题。目前,我国证券立法和证券法律理论缺仍相对落后,内幕交易规制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如: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的欠缺、预防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缺位和执法行动仍较迟缓等。本文在针对我国内幕交易规制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应明确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扩大内幕人员的范围,进一步界定内幕信息认定标准等。内幕交易责任的明确和追究是对受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措施,也是打击内幕交易的重要手段,鉴于此,本文提出了完善内幕交易责任的构成要件、提升内幕交易执法水平和建立内幕交易的民事救济机制等完善我国内幕交易规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