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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我国废物的概念、特征、以及废物的分类和介绍国外关于废物的概念,分析了国外废物概念的特点以及我国废物概念的不足和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意义,并提出了相关建议。结合我国废物污染环境刑事立法现状,认为广义上的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包括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分析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各学者对于犯罪构成的观点,认为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客体上应该是复杂客体,它包括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国家对废物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应该规定危险犯,因果关系方面应该借鉴疫学因果关系;主观上则应该规定严格责任;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概念。通过对我国废物污染环境的现状分析,认为在废物污染环境方面,我们国家主要面临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发达国家不断地将其国内生产中所产生的废物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我国也是它们转移的对象之一;另一方面国内有些单位和个人由于利益的驱使或其他某些原因,也擅自将境外的废物运到国内来,这些废物的入境,对我国的环境污染产生了严重的影响。通过研究相关文献资料,从经济方面、人的本性方面探讨废物污染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我国的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着个罪的犯罪对象不协调、既遂标准规定不合理、走私废物罪缺少后续犯罪的立法衔接、各罪之间的法定刑缺乏协调性等等。通过介绍国外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分析国外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优点以及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比如应该设立严格责任制度,在废物污染环境犯罪中规定危险犯,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犯罪对象由目前的“固体废物”修改为“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将走私废物罪归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之中,调整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等等;并力争突破传统刑法的束缚,以完善我国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刑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