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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明,无论是精神还是制度,都是伴随着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逐步向前演进的,也正是在人的价值的发现过程中形成了西方法治。作为人类的一种治理方式和一定价值的承载者,法治的价值的本质在于对人的意义(或对人的价值)。人本法治的源流发端于西方的宪政,人文主义是西方宪政文化内核,而文艺复兴和福利国家的出现,则代表了法治人本化的两次大的飞跃。
法治社会的形成,需要有一系列法治的原则和制度的形式要素,有赖于人们对法的普遍信仰。中国民众不缺乏对事件真相和公平、自由、权利等价值理想的追求,但却无“法律信仰”。问题在于我们的法律制度本身。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中,由于立法指导思想是集体主义、工具主义,法制建设重点不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而是在于保障国家的政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又使法治为经济服务。加上精英立法忽视民众的权利以及长期形成的历史文化心理,导致在法治实践中,出现了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内容的缺失、对公民权利行使的过于限制、过多赋予公民义务而忽视国家责任、法制实践对人性的忽视等问题,这就造成了法治人本精神在中国的迷失。
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马克思人本法律观认为:法律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范;法律是为人而存在的,而不是相反;真正的法律在于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尊重个体、关怀人性、保障自由、维护权利便成为构建中国人本法治的内在要求。无论是中西方,目前的法治趋向都明显的表露出人本的特征。尤其是中国当前法学领域“权利本位”和“人本法律”观的提出,为法治的以人为本提供了理论支持。在中国当前提倡人本法治,是中国法治任务从“立国”向“立人”转向的客观需要,是马克思主义人学在中国法治领域的必然展开,是与“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相一致的。
提倡社会主义人本法治,就是要从法的背后寻找支撑法的精神支柱,施行的力量泉源,以及法治实践的目标指向。是在发展物质文明之后,必须重视的话题和制度建设,是要求法治重新重视“人”的问题,用制度来保障已有的成果,用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用制度来引导社会的道德和精神建设。
本文的基本思路是:以“达成民众的价值共识和对法律认同”为出发点,从历史的角度来论证法治发展的人本精神和人本法治的具体内容;重点探讨在中国倡导法治人本化的社会、历史、文化和制度背景,以及价值和实践意义;从理念、立法、执法和司法四个角度来展开论述如何把人本主义法治落实到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中去。本文的核心精神在于法治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对人性的关怀,以及对人格、个体的尊重,实现法来源于人而回归于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