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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依旧快速发展。人们对于房产需求的不断增加,导致房地产交易模式变得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因此国家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这使得商品房的交易过程变得越来越复杂,交易手续变得更加繁琐、耗时。随着商品房价格的不断走高,交易模式的不断变化,传统的合同缔结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当下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需求,因此预约合同被广泛应用于商品房买卖活动中。2013年出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虽然在第2条中首次承认了预约合同,但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却过于笼统和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满足解决预约合同纠纷的需要,导致法院在处理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案件时,对于预约合同的界定、效力与违约责任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适用标准,因此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了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对此进行理论分析,从而得出具有实践意义的理论观点。本文试图从学理和司法裁判这两条路径出发,第一部分以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作为切入点,首先对案例的审判情况进行全面介绍,从案例中反应出来的问题入手,对当下我国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提炼分析。第二部分对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是对于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界定标准、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与意向书、定购书、认购书等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区分。第三部分就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这属于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的核心问题。通过对当前存在的五大主流理论的评析,得出商品买卖预约合同的效力,应当先考量个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再结合相关事实来综合认定。第四部分对于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违反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主要对是否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探讨。其次再对损害赔偿范围予以界定,认为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赖利益,还应包括期待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