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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始的反腐风暴方兴未艾,并逐渐深入,发展成为常态化制度,一大批“老虎”、“苍蝇”纷纷落马,对广大公职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从机构设置到决策程序再到法律规制,其决心不可谓不大,其效果不可谓不显著。然而,对商业贿赂的惩治,尤其是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惩治却显得捉襟见肘。这与我国商业贿赂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格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更隐秘、涉及范围更广泛,存在与他国的管辖权矛盾、调查合作等一系列问题,因而与一般商业贿赂相比,危害性更大,也更难查处。在本文中,笔者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及界定,通过搜集大量国际组织相关报告及国内外案例,运用数据分析及案例分析的方法,了解目前世界范围内及我国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现状,发现国外立法中可借鉴之处,与相关的国际条约进行对比,发现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之处,并据此提出建议。笔者在第一章首先主要对本文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了阐释,对“跨国公司”进行了界定,对“腐败”及“贿赂”分别从广义及狭义、名词及动词进行了辨析,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外延进行了分析,鉴于跨国公司的商业受贿行为主要由受贿地国法律做出规制,本文主要讨论其商业行贿行为。主要以相关国际组织报告中的数据为基础,分析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和危害。最后则通过对经济与合作组织公布的海外贿赂报告以及《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在当今世界范围包括中国在内,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普遍存在,并且多集中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结案周期越来越长,以及进入调查的途径多样,但以自我报告为主要揭露方式等特点和规律。第二章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以最早制定规制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法律《反海外腐败法》的美国立法为例,通过对其法律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介绍,尤其是对实体和个人五种独特的合作工具进行分析,进一步了解美国治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第二部分介绍了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该法案是规制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最新立法,体现了治理跨国商业贿赂的趋势和创新。并通过对英国、美国及希腊三国合作案例的分析,发现治理跨国商业贿赂国际间合作越充分,其违法成本越高,打击更为有力。此外,英美两国治理跨国商业贿赂惩罚种类多样且严厉,对跨国商业贿赂起到了良好的威慑作用。第三章介绍了联合国以及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相关公约对跨国商业贿赂的国际层面的规制。首先阐述了涵盖国家以及反腐败内容最广泛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下来主要介绍了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相关公约,其中选择了具有特色的三个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公约详细介绍,包括以阶段性同行评审为监督方式的OECD《反对在国际商务交易活动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欧盟多领域惩治的《反腐败刑法公约》、《反腐败民法公约》等,以及亚太经合组织由我国主导起草、搭建亚太地区反腐败执行合作机制的《北京反腐败宣言》。在规制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相关公约中,这几个区域性公约在国际公约的监督与执行,在刑事、行政及民事领域多角度惩治以及跨国追逃追赃合作等方面提供了积极的借鉴。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治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中难点之一的管辖权问题。首先区分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分别以分公司、子公司以及联营、合资形式的非控制公司形式经营,分析了在不同情形下实施贿赂行为时产生的管辖权归属及冲突。其次主要介绍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解决管辖权问题的原则,提出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在国际交往中应主要考虑通过平等互利的国际礼让、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解决,在国内立法中应坚持属地管辖权优先等方式使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既能在全球各国都能得到法律规制,也能在实践中出现管辖权冲突时得以妥善解决。第五章笔者通过美国官方公布与我国媒体报道相关案例,对近年来在我国发生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件进行了梳理,主要介绍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在我国发生及治理现状并分析其特点,对我国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尤其是与之相关的“猎狐2014”专项行动进行评述,发现我国在商业贿赂治理方面多以专项行动方式进行,缺乏一定的制度稳定性。接下来对我国现行治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进行分析,以刑事立法和非刑事立法为划分,不仅分析了我国现行相关立法体系及现状,并且对近年来我国治理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立法的完善进行概述和评析。在刑事立法方面,随着依法治国推进及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出台,商业贿赂犯罪的外延也随之扩大,着重分析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针对贿赂行为新增条款及刑罚的变化。在非刑事立法方面,介绍了近年来在一些关键领域为规制商业贿赂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创新措施,如保险业自我报告的要求,医药购销领域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等,发现我国对商业贿赂规制多散见于各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范围有限且效力层级较低,对消费者的附赠式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观要件以及间接实施商业贿赂的违法性均没有做出规定,行政处罚措施种类及力度不足,并且缺乏相应的民事救济措施。笔者认为应当通过较高层级的立法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进行明确的规范,进一步完善刑事、行政及民事法律制度,提高违法成本,充分做好不同领域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制定与公司及个人的合作措施,鼓励公司与个人自我检查、自我报告和制度自我完善;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共同努力,在相互监督、经验分享以及执行互助等方面积极行动。综上,笔者在结论中认为,在辨明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应当借鉴英美两国的立法及执法过程中的有益经验,领会各国际组织规范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目的及意图,充分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义务,在国际间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充分利用我国改革机遇期及反腐大形势,完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法律规制,使国际商业交往更加公正、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