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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日益蓬勃的今天,行政接管行为作为政府行政行为的一种渐渐崭露头角,很多金融机构比如商业银行由于经营不善而被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接管,很多市政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企业比如自来水公司由于各种原因濒临倒闭而被政府临时接管。可见行政接管是一种常见而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作用的行政行为,但是目前为止我们却鲜见行政法学界对这种行政行为进行详尽的分析。本文经过对该行为的实践和理论分析认为,行政接管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在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重点行业的重要企业出现自身无法解决的危机可能危及公共利益的时候,对其予以接受和管理,以恢复其正常的经营能力的行为。本文主要立足于我国行政接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将行政接管行为根据接管对象的不同分为金融机构的行政接管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的行政接管两种,介绍了行政接管行为的性质、出现的原因以及该制度的合理性分析,再用列举式的方式来详述两种行政接管的主体、对象、情形和国外的相关规定之后,明述对我国行政接管法律制度进行架构的设想。最后将行政听证制度与信息公开制度融入行政接管法律制度之中,这是一种畅想,但是并不是异想天开,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行政程序法》会将这种想法变成现实。行政接管行为常常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接管法律制度在我国却并不健全。在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对行政接管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目前并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对这项行政行为予以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即使在《行政强制法》中也没有行政接管这种行为的存在,而对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的行政接管模式的最高立法更是只有建设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但是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很多时候金融监管机构和政府需要对某些机构和企业进行接管,却无法可依或者有法乱依,这就出现了现实中需要行政接管法律制度而我国法律法规有没有具体而完善的行政接管法律制度的矛盾。因此,本文主要就这一矛盾提出了笔者自己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建立行政接管法律制度的制度设计,希望可以解决理论和实践不统一的立法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