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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是二十世纪中后期从西方发达国家兴起的诉讼制度,其是各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产物。各国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虽然不尽相同,但大致上来看,小额诉讼程序都具有受案范围小、诉讼程序简单、诉讼费用低等特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建立小额诉讼程序,现行的简易程序又存在着许多缺陷与不足,并不符合小额案件的审理要求,这使得在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成为必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构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在构建模式上应当建立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并列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是诉讼标的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财产纠纷案件,并允许双方当事人就诉讼标的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案件协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改造中心法庭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适用机构,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我国的基层法院设立小额法庭;在具体的小额诉讼程序的设计上,允许当事人以口头、书面、或法院提供的统一的格式化诉状提起诉讼。允许证人将法官要询问的事项做出书面的证言,或法官在法庭调查时利用电话或者网络视频的方式询问证人,以代替出庭作证。允许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或申请证据鉴定,但法院应当裁定在此期间中止诉讼;原则上应该不允许被告人提起反诉,但赋予原告选择权,如果原告接受被告提起反诉,那么法院应当受理被告的反诉;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以30日为限,并实行一审终审制,但允许当事人通过再审程序救济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