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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中国时局风云变幻、动荡不安,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党人通过辛亥革命,结束了清王朝的统治。革命胜利之后,革命党人将胜利果实通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定下来。被称为“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宪法”的《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8日由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并于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关于《临时约法》下的政权组织形式这一问题,从《临时约法》制定之初就争论缠身。目前中国学界对此问题主要有三种看法。一是认为《临时约法》为了限制即将就任大总统的袁世凯的权力而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总统制急转为责任内阁制;二是认为《临时约法》设计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兼有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特点的“混合政体”;第三种看法则认为《临时约法》设计的政权组织形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责任内阁制的表面形式,但实质上与《组织大纲》一样,都规定了总统制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其中第一种看法遍布于数量众多的教科书及论文著述中,最为常见,可谓主流观点。 在明确了政权组织形式的判断标准的基础上,本文首先对以上几种关于《临时约法》下的政权组织形式的观点进行了回顾与评析。随后,本文考察了《临时约法》中有关政权组织形式的条款,于文本意义上得出当时的政权组织形式应当理解和界定为总统制的合理结论。在此过程中,尤其对《临时约法》规定的副署制度进行了纵向与横向的分析,并根据史实考察了这一制度在民国初年政治实践中的实效。厘清了《临时约法》的政权组织形式后,本文对几个重要概念——国体、政体以及政权组织形式进行了延伸思考,对国体与政体、政体与政体组织形式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据此认为,过去对民初政权组织形式的考察或许过多地被“国体决定政体”这一观念束缚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