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一旦执行,便没有任何挽回和补救的余地。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设置的初衷是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死刑复核程序律师介入的权利,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缺乏法律细则,辩护律师的地位没被认可,律师难以行使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辩护权利,缺位的法律援助等问题,使得死刑复核程序难以真正做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源在于对公民生命权的漠视,行政色彩浓厚的书面审批模式以及司法资源配置的不平衡,从事死刑复核业务的律师较少。要保障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利,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应明确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权利,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有限度的诉讼化改造,建立死刑复核程序强制辩护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切实加强该程序中辩护权的保障,实现死刑复核程序应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