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制度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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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案多人少、资源匮乏的司法现状下应运而生的一种司法制度。该制度下被追诉人通过“认罪”“认罚”,然后以“从宽”的方式给予其量刑结果上的“奖励”,以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之下,努力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其中,保证被追诉人“认罚”的明智性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核心表现,即保证被追诉人对同意量刑建议产生的后果具有明智性。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相关的被告人针对量刑问题提出的一种建议,作为人民法院量刑的参考依据。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可知,该制度将量刑建议的重要性推到了新的高度。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表现形式、接受情况、采纳情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之上,客观评价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制度的运行情况,在此基础之上分析量刑建议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背后原因,并就完善量刑建议制度提出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本文除引言、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部分,共计三万五千余字。第一部分是分析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制度的现状。本文以G市P区人民检察院在试点过程中的现状为研究对象。一是在量刑建议的形成上,G市P区检察院量刑建议形成的主体为承办检察官;时间固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方式是书面规定在起诉书中。实质方面看,量刑建议是检察官综合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理论依据的基础上,再通过量刑方法内化形成的结果。二是量刑建议的表现形式。该样本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提出以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为主,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为辅的方式。适用的趋势上,相对明确的量刑建议幅度逐渐增加,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逐渐减少;自由刑量刑建议的幅度分布上,总体的幅度区间较大,精准度不高,其中危险驾驶案件的量刑建议幅度较其他案件而言范围更小,精准度更高;对比自由刑量刑建议与财产刑量刑建议,呈现重自由刑量刑建议,轻财产刑量刑建议的情况。三是量刑建议的接受情况。从被追诉人对量刑建议的接受来看,在认罚过程中并不能很好地保障被追诉人的明智性;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对量刑建议的接受来看,其处于一种不知情、不了解的情况。四是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从采纳结果来看,呈现出极高的采纳率,量刑建议对裁判的影响力增强,并且无论是在采纳或是不采纳的案件中,量刑建议呈现出重刑化特征。第二部分是归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量刑建议缺乏精准度。量刑建议形成过程中,所依据的量刑信息缺乏全面性,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相对粗疏,且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而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又达不到理想效果。另一方面被害人在量刑协商过程中参与度低下,导致检察机关缺少对被害人一方信息的掌握,且实践中对于听取被害人意见也只是重形式,进一步削弱被害人意见对量刑建议形成的影响力。量刑建议形成过程中所依据的量刑指导意见覆盖范围不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未对案件适用范围进行限制,远远超过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15类案件。量刑建议形成过程中检察官过度依赖办案经验,加之员额检察官拥有直接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毋须经过层层审批,几乎没有限制,也导致同类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度不统一。二是量刑建议缺乏有效协商。一方面被追诉人与代表国家的公诉人相比地位悬殊,值班律师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谈不上地位平等,并且被追诉人这一过程中缺乏对与量刑信息的把握。另一方面,试点过程中的“量刑协商”带有浓重的职权性色彩,产生的是“职权性有余,协商性不足”的量刑建议,而且检察官在量刑协商过程中基本不会针对量刑建议的形成、推导过程等进行充分说理。三是量刑建议的采纳说理性不够。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于采纳或者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不够,仅是简单描述,并且量刑说理的内容远不足定罪说理的详实和充分。第三部分是分析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问题存在的原因。针对量刑建议精准度不够的问题,原因主要包括:量刑建议法律依据缺失,诉讼定位模糊;被害人诉讼地位不明确;缺乏智能量刑辅助系统。针对量刑建议缺乏有效协商的问题,原因主要包括:合作性司法力度不够,量刑协商空间不足;惩罚犯罪的思想根深蒂固,合作性司法理念未深入人心;出现“检察中心主义”之嫌;有效法律帮助缺位。针对量刑建议采纳说理性不够的问题,原因主要包括:量刑说理难度大;量刑的自由裁量空间大于定罪自由裁量空间。第四部分是针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建议。首先,本文就刑诉法修改相关的内容进行评析。从增订的内容来看,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仍然是法律帮助,对保障被追诉人认罚的明智性的作用不大;从宽的幅度并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被害人的问题重视不够;量刑建议的表现形式并未规定在法律中。结合实证调研之后发现的问题以及对新刑诉法修订后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的改革建议。针对量刑建议精准度不高的问题:一是在部分案件中强制适用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二是完善量刑立法,建立量刑辅助系统;三是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参与。针对量刑建议缺乏有效的协商:一是将值班律师辩护人化;二是检察官增强量刑建议的说理。针对量刑建议采纳说理性不够的问题:构建量刑判例信息库;增强法官量刑说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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