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预备登记制度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vismili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动产之预备登记制度在国外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无论是其理论研究还是其实务操作都相当完备。对于不动产交易秩序的安定有序,预备登记制度不可或缺。就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而言,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与预告登记制度极其类似的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但预售登记与预告登记有本质的区别,不能将其视为预告登记。对于异议登记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连影子也找不到。总之,我国尚未确立预备登记制度的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不动产预备登记制度也就无从存在。 但在现实的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背信弃义将一房二买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加之我国物权登记制度的混乱和不完善,实践中登记名义人可能与事实物权人不一致。这样,不动产纠纷更多,不动产交易市场更加混乱。相关部门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但苦于法律制度缺乏,面对纠纷也无能为力。国外解决上述两种纠纷的制度正是不动产预备登记制度。文章在分析国外预备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吸取其精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构建我国预备登记制度作了简要探讨。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全文四万余字。 文章第一部分是对预备登记制度的概括性介绍。在对预备登记进行定义的基础上,对其特点加以分析。为了避免混淆,将预备登记与本登记进行了比较。通过预备登记制度历史的回顾,提出了其产生条件:制度条件—登记制度的产生;社会条件—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不动产交易频繁。 文章第二部分是对预备登记之预告登记相关问题的比较研究。通过分析预告登记的概念,将其与异议登记加以比较,阐明预告登记的含义。在将预告登记和预售登记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预售登记非预告登记的观点。从主体角度讲,预告登记制度有其个人价值、群体价值和社会价值。关于预告登记的性质,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看法。笔者倾向于德国学者的观点,认为预告登记为在登记薄中进行公示的,具有一定物权效力,对以物权变动为内容或产生对抗力之请求权的担保。鉴于预告登记所保全请求权的重要性,文章对其特点、范围和基于请求权产生的义务人的抗辩权进行了分析。其中,预告登记可适用于: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或消灭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物权变动业已发生,但登记申请所必要的手续
其他文献
劳动者吴某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在吴某工伤医疗期满后,且做出伤残鉴定和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公司与吴某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那么,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