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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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是为消除大数据时代信息的长久留存给信息主体带来的遥远影响而出现的新型权利。笔者就被遗忘权的保护展开研究,探寻被遗忘权的保护路径。本文的主体部分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由著名的岗萨雷斯案引入,阐述了被遗忘权的概念、法律属性以及保护方式。被遗忘权的概念在近些年来的研究中得到完善和发展。除了被遗忘权的法律概念,即保障不当信息适时删除的权利,学者还从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角度认识被遗忘权,即被遗忘权是一项发展权,是信息主体主张清白并重新开始的权利。就法律概念而言,被遗忘权不等于删除权,被遗忘权语境下的删除权是被遗忘权的请求权基础。对于被遗忘权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被遗忘权是一项人格权,也是一种请求权。被遗忘权的法益不具有独立性,应当将其附属于另外一项具体人格权。对此,学术界出现了“个人信息权说”与“隐私权说”,双方各执一词。笔者认为,信息的公开具有一次性,被遗忘权所指的个人信息往往都是公开的信息,只是因为其“不适时、不相关或不再相关、收集目的不存在或已实现以及不适当”等原因,需要将其重新纳入隐私信息的范畴。因此,笔者倾向于采纳“个人信息权说”,即将被遗忘权纳入个人信息权的范畴予以保护。第二章列举了被遗忘权的保护正当性。被遗忘权的保护价值集中在“人性尊严”和“信息自主”上。在人性尊严的价值上,被遗忘权和“杜绝无端排斥”、“保障生活安宁”和“过滤错误信息”的功能尤为突出。在信息自主的价值上,被遗忘权体现了信息主体自主操控信息存留的理念。第三章总结了被遗忘权的权益冲突。被遗忘权的权益冲突主要体现在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方面。言论自由会限制被遗忘权的行使,由于言论自由在我国属于宪法权利,而尚未实现宪法司法化,因此宜采取欧盟“重信息自主,轻言论自由”的做法来解决问题;公众知情权的基础是信息的流通自由和媒体自由。可以通过限制流通自由,不伤害媒体自由的方式行使被遗忘权,既不动摇公众知情权根基,也能让二者并行。第四章提出了被遗忘权的构建。我国对被遗忘权目前没有立法规定,只对删除权有所涉及。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参照域外立法经验,笔者提出了被遗忘权权利主体、义务主体、适用情形和行使方式四个方面的构建。首先,针对自然人不同的特性,对其被遗忘权应当采取不同的保护标准。对于弱势的未成年人和被害人采取强保护,而对于本就曝光在媒体之下的公众人物采取弱保护。其次,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分为“公共机构”和“私人主体”,二者在承担义务的方式以及内容略有差别。再次,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删除权适用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违反当事人约定”,在司法实践中略显单薄,宜借鉴他国经验,丰富适用情形。最后,在被遗忘权的行使方式上,应当在法律提供事后救济的基础上,与事前控制相结合,一并确保被遗忘权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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