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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是在税收中性的视角下,我国的增值税免税立法现状与完善问题。当前免税制度缺乏统一的框架,适用免税的对象零散、庞杂,使得增值税的税基受到严重的侵蚀,破坏了税收的中性。就相当一部分规定来说,其税收调控的意味浓厚,也忽视了税收中性。换言之,我国的增值税免税立法存在中性缺位的问题。从理论上说,增值税的免税立法应当立足于中性分析,以中性作为理念和价值取向。
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分析了税收中性下增值税免税立法的理想形态。一般来说,增值税的免税会侵蚀税基、造成抵扣链的断裂,进而扭曲纳税人的经济决策。这些后果都表现出对税收中性的严重破坏,制约税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为了增强增值税的累进性和提高行政效益而实施的免税是适宜的,但是从最大程度维护中性的角度出发,仍应当在立法中对其作出严格的限制。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本文通过文献分析和比较法,大致介绍了欧盟和澳大利亚的增值税(或者商品与服务税)的免税立法。前者更多地反映传统的免税理论,对当前的实践仍具有高度的参考价值;后者则回应了近几年免税理论和社会实践的发展,提供了更为领先的立法范本。
本文最后就完善我国增值税免税立法进行了思考和探索。农业部门的免税应当改革,并且适度课税;生活必需品的免税具有政策性;公共服务部门的免税可以延续,但应当赋予纳税人一定的退税权;金融服务是否实行替代性课税与流转税合并这一问题密切相关。
通过以上论述,本文的结论是:我国的增值税免税立法没有贯彻中性理念,免税的正当性值得怀疑。累进和行政效益是免税的主要理由,据此确立的免税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完善我国的增值税免税立法,应当遵从中性的要求,从累进和行政效益两个角度来仔细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