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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撤回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诉机关对业已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发现不应当或不宜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情形时一种纠错机制,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等均具有重要的影响,体现了现代公诉权的裁量性,是传统诉讼理论的进步。世界各国为充分发挥公诉撤回制度的有利作用,防范其被滥用都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将公诉撤回制度废除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稍显粗浅的规定,存在司法立法化的危险倾向。由于立法的缺失,公诉撤回权行使的法理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一直饱受争议,制度缺位同时导致各地公诉撤回机制运行任意性较大。发生于2011年的李庄妨害作证罪案作为公诉撤回的典型案例,突出反映了我国公诉撤回制度的运行现状。本文希望通过阐述李庄妨害作证罪案折射出的我国公诉撤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立法变迁和司法运行机制,并提出公诉撤回制度的完善意见。 第一部分对公诉撤回制度进行了整体的审视,阐明了公诉撤回制度的概念、性质、理论基础以及关于公诉撤回的域外立法经验,从理论上论证公诉撤回制度的重要性和存在必要性。 第二部分对李庄妨害作证案的具体案情进行介绍,从案件公诉撤回的时间、原因以及司法审查的角度进行分析,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公诉撤回案件的常规处理程序。 第三部分以我国公诉撤回制度的立法现状为切入点,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确认、1996年删除公诉撤回制度的规定,到1998年司法解释的增加、2007年最高检《公诉撤回指导意见》的出台,再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反映出我国公诉撤回制度的立法变迁,该部分着重分析了《公诉撤回指导意见》规定的进步之处。 第四部分关于公诉撤回制度运行现状的评析是本文的重点,文章从五个方面分别论述了我国公诉撤回制度存在法律规范缺失、适用标准不明、司法审查不力、法律效力不明以及救济手段缺乏等亟待完善的诸多问题。 第五部分从立法以及具体的程序操作上提出了公诉撤回制度的完善,一方面应当明确公诉撤回的适用时间、方式、范围和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也应当对公诉撤回的后续程序和再审中的禁止进行详细规定,以规范检察机关的公诉撤回行为,保证被告人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