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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叶以来,一些发达国家面对人口老龄化的现实,纷纷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改革,从而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该制度的核心理念是尊重自我决定权和维持生活正常化,各国通过制定意定监护制度来保护身体障碍者、精神障碍者以及高龄老人等相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我国虽然在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保障法》和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中依次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但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意定监护合同的内容、公证以及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等方面,缺乏更加具体的规定,以致于在实践中对意定监护的适用处于不明确的状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以及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的重视,意定监护制度成为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在这一背景之下,对于完善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意定监护制度的基础理论,通过对意定监护制度的含义、性质和分类进行阐述,提出意定监护的性质属于以权利与义务紧密相结合的统一体。厘清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委托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等相关概念的关系,对意定监护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解读,为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是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文章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的要求、落实我国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求、最大限度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和适应当下特殊群体的需要五个方面探讨意定监护制度的重要性,分析了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法总则》中的立法现状,通过查找有关意定监护的案例,归纳总结出该制度的实践现状,并指出意定监护的适用顺序不明确,意定监护合同不完善,欠缺具体的细化规定,意定监护的实施程序不规范,将意定监护合同进行公证并不能替代登记的公示作用,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缺失,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意定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域外意定监护制度的比较与借鉴,主要选取了德国、日本、美国和英国关于意定监护的立法例,通过介绍国外关于意定监护制度的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并从中得到启示,在意定监护合同的成立方式、意定监护人的资格、意定监护合同的公证和登记以及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等方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建议,针对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存在问题,应以最小限制原则和最佳利益原则作为意定监护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意定监护的适用顺序,意定监护优先于其他监护类型适用,对意定监护合同的主体资格、生效条件以及终止情形逐一进行完善,规范意定监护的实施程序,确立意定监护公证制度和登记制度,同时,应当建立意定监护监督制度,采取私力监督和公权力间接监督的模式,应以公证机构作为事前监督、意定监护监督人和民政部门作为事中监督、法院作为事后监督,构建全方位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