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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而隐藏于法律治理背后。在建设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保护人权的需要得到彰显,人们逐渐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不单单损害和威胁着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还严重阻碍了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发展。各国对家庭暴力治理大多都经历了从重视事后惩罚到重视事前预防的过程,明确了对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的目的主要不在于惩处施暴人,而是为了更及时有效地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为了顺应和实现“事后惩罚——事前救济”这一治理理念的转变,美国专门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量身定做了民事保护令制度。民事保护令制度在美国适用初期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家庭暴力受害人纷纷拿起民事保护令捍卫自己的权利。随后世界多国陆续在借鉴美国、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了民事保护令制度。多年实践证明,民事保护令在家庭暴力防治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保护家庭暴力受暴人,维护家庭稳定最强有力的法律武器。2008年我国大陆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基础上引进了民事保护令制度(在我国被称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或“人身保护令”),并在全国多个试点法院试行。民事保护令的引进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我国传统思想固化的藩篱,冲击了诸如“法不入家门”的传统观念。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民事保护令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一部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但是,民事保护令在我国处于初期试运行阶段,还有许多地方亟待完善。对民事保护令性质的误解和对我国行为保全制度与域外民事保护制度两者关系的错误认识,尤其是将民事保护令视为依附于离婚诉讼的附属程序等做法,使得我国民事保护令的运用与国际脱轨。相比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及香港地区,我国民事保护令核发的数量少之又少,民事保护令制度的真正功能在我国并未得到充分彰显。本文在考察和研究英美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民事保护令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流程的基础上,着重对我国现行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行为保全制度与域外民事保护令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我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处于民事保护令发展的雏形阶段,为此,我们还需加大研究力度,加快促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向民事保护令制度转型。本文分析和论述了我国行为保全不宜成为目前司法实践核发民事保护令的法律依据,而应在立法上单独设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并对其运行程序加以严格规定。本文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介绍了民事保护令是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产物,对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内涵、特征等基本理论做了简要概括,然后重点对我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行为保全制度与域外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异同进行了比较,阐明民事保护令的功能优势是行为保全制度无法比拟的。第二章分析了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实践运行现状和主要缺陷。指出了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在运行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缺乏立法依据、性质界定不准、适用程序规定不完善、民事保护令执行困难。其中程序规定的缺陷又主要为:申请主体不一致、法院采纳证据的标准不统一、听证程序形同虚设。第三章在结合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借鉴英美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之民事保护令制度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如何在我国建立完整的、系统的、操作性强的民事保护令制度。构建我国民事保护令首先应从立法上确立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民事保护令的性质。具体而言,不仅要加快制定类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实体法,并在其中对民事保护令的内容作出详细规定,而且还应考虑在现行民事诉讼程序法中增设民事保护令程序,在条件成熟时还可考虑设立单独的民事保护令程序法。其次,针对实践中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具体操作内容的缺陷,在实体内容方面,应明确我国民事保护令制度的保护范围和种类,明确紧急性民事保护令、通常性民事保护令两种民事保护令的救济内容,在程序规范方面要扩大申请主体的范围、采取多样化管辖方式、建立有利于受害人的证据制度、确立民事保护令的执行程序和听证程序。最后,为确保民事保护令制度价值的实现,避免家庭暴力受害人屡遭施暴人迫害,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除了构建民事保护令制度本身外,还应当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例如可以借鉴和引进国外的司法别居制度、建立家庭暴力信息数据库、建立庇护所和设立强制矫治机构。唯有建立“打击与预防、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社会合力支持系统,才能从源头上根除滋生家庭暴力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