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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其产生开始,就是一种信托投资方式,它的萌芽在荷兰,19世纪英国出现了基金,于20世纪进入美国并得到繁荣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基金业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蓬勃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原理是运用了信托制度,因为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并非一直是保持一致的,这样就特别容易产生代理问题。为了保护投资人也就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防范因代理问题产生的风险,就需要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有效的监管。证券投资基金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暴露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基金黑幕事件、“老鼠仓”事件、基金违规操作、操纵股价等事件,这些事件严重侵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使得人们对机构投资者的信任度下降,证券投资基金该如何监管成为热点问题。纵观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证券投资基金在各国的发展与繁荣是与该国投资基金完善的法制和先进的监管体系是分不开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的理论基础涉及经济学基础,管理学基础和法学基础,其法学基础涵盖了信托法、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内容。
目前,投资基金市场较为发达的英、美、日等国都是得益于基金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而监管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其基金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由于各国的国情和对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目标要求不同,基金市场监管主体的选择和监管手段的运用也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因而在实践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概括起来分为三种:自律监管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和中间型监管模式。
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在我国起步较晚,属于新兴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基金的规模和品种在日益扩大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是我国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将根据我国具体情况,提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建议。
除导论和结语以外,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结构遵循总论与分论的逻辑体系,共分七部分进行研究,前两部分属于总论部分,主要研究目标是确立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理论内容。后面五部分属于分论部分,主要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中具体法律制度的论述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