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认证实际是在法官行使司法审判权的过程中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信息进行判断认定的司法活动。基于对证据本质的认识和证据法的信息论原理的理解,网络信息司法认证可理解为法官在认证过程中对诉讼双方提供的涉及网络的证据信息进行识别判断认定的行为。
司法认证依据审判权力,司法认证活动也是法官行使认证权力的过程。由于其认证对象为证据信息,因此法官认证权力行使也会具有信息权力的某些特征,它表现为对证据信息的认定与评价和对整个认证活动中证据信息取舍的主导。所以法官的司法认证权力也是认定证据信息的信息认定权。
司法认证中应当赋予法官适当的审判权力以利于其认证中发挥主观能动性,而法官在认证中准确认定证据信息并作出符合事实的判断则有赖于其对证据信息的有效控制及其权力适当使用。毫无约束的法官认证权力会导致权力滥用,产生权力寻租,滋生司法腐败。司法认证中存在庭审信息不平衡会加剧以诉讼信息为资源的权力寻租。
网络信息认证属于法官识别判断证据信息的大脑思维认定。在网络信息司法认证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法官对网络证据信息识别判断的局限性,注意网络对法官认证权力行使的相关影响。一方面网络环境下司法认证权力会受到网络空间环境的影响,其司法权力的权威性会因网络主体的虚拟性和多元化而减损。但从另一方面看网络又利于信息披露,便于形成对法官权力的监督约束氛围。
本文主要是以权力应当受规制的立意取向出发,从信息及权力角度切入,展开对网络信息司法认证权力问题的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