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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重大误解的实践裁判中,虽然最外层的壳始终是重大误解,但其内在实质错综复杂,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往往在不同法官的视角下会有不同的判决。究其根本,是因为我国的现行法并不严谨,以至于裁判者对何种错误可得撤销,何种错误不应当救济产生了相左的观点。主要表现在传统意义上的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相区分的二元论在民法思维中已颇为牢固,但现行法中又缺乏能够规整调和此二种区分的周全制度,尤其是在对动机错误的认定上,理论与实践确实存在矛盾。理论上坚持动机错误原则上不能撤销,但实践案例中在动机错误可否撤销的模糊边界上多有对该原则的突破。随着对社会认知的变迁、法律的不断进步,国际上对债法的修订层出不穷,针对错误制度的不同于以往的立法模式更是不断涌现,我国学者亦深受影响。这直接反应在我国《民法总则》出台之后,因其对重大误解规定的过于简略,学者在对该条规范进行认知与解释时,各种观点迭出。最典型的便是在错误制度中,学者对意思形成阶段和意思表示阶段的错误分别进行了诸多深入研究,最近几年的讨论越发热烈。其中,在理论方面尤以对动机错误的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各类研究最为活跃,本文也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对重大误解制度展开研究。故此,在本文中,笔者于第一部分将首先从最近几年学者对一元论与二元论的理论研究入手,厘清动机错误的概念、随后对二元论与一元论的理论特点及其发展过程进行梳理与总结,并且进一步对二元论进行反思,整理出现有的文献中,学者对一元论的观点都有哪些,支持二元论并认为一元论的观点中又有哪些是存在问题的,又有哪些观点从何种角度对二元论进行了补足。第二部分则是建立在第一部分的分析之下,探索选择一元论的从其他视角的不同的理由。就此,笔者选择从错误的产生,也就是法律行为概念的角度去观察与错误制度有什么联系,也即是说,在脱离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后的法律行为的规范理论下,对错误制度中选择一元论或二元论会产生何种影响。这一部分将首先引入法律行为的规范理论,对其概念及意义进行说明,随后从规范理论导出附着于该立场下的意思表示解释路径,发现此时若采客观解释(规范解释)在逻辑上更为顺畅。随后再与一元论做比较,研究是不是以该种理论进行解释,在逻辑上与实践上更符合对重大误解进行认定。本文的第三部分将从实践立场角度出发,讨论在选择一元论后,对原有实践上以二元论为核心的理念有什么可能存在的补充与完善,讨论重大误解制度的可操作性、合理性,是否更贴合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