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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而侦查监督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一部分,对规范公安机关侦查行为,引导侦查取证,节约司法资源,保证无辜之人不受法律追究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侦查监督权在我国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各学者之间对侦查监督权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但总的来说,在以下几点上的看法是一致的,即:侦查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对象一般指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监督的内容主要是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在我国,侦查监督权作为一种明确的法律监督权提出的时间并不长,但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发展,侦查监督权也越来越受到学者及广发司法工作者的重视,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内设的批捕部门更名为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权在我国司法体系中也正式明确了自己的性质、内容、方式、及定位等内容。但由于我国侦查监督权确立的时间不长,现在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在相关制度及法律规定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及缺陷,应逐步加以完善。笔者主要以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自己工作实际,运用侦查监督的基本原理,通过与外国侦查监督模式的比较,对探索和完善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见解,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下的侦查监督机制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