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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现代社会种种风险层出不穷的特性,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创造性地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用来描述和解释现代社会的“风险特征”。同时,风险社会理论在不断地发展和演变过程中,也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同和丰富。现在,风险社会已经成为了一个分析现代社会问题的重要工具,也为除社会学之外的其他学科,如经济学、法学、环境学等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分析工具和解读视角。本文也正是在梳理产品质量领域大规模侵权问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用风险社会的分析工具,对产品质量大规模侵权进行了重新解构,从而得出构建产品质量大规模侵权的新型救济机制的结论。本文的核心视角,就是运用风险社会的理念去解读我国产品质量的大规模侵权现象。笔者提出,风险社会视角下的产品质量大规模侵权的救济,应当从风险社会的风险环境适应理念、风险制度理念以及风险社会责任理念中汲取经验和借鉴。通过数据的搜集和整理,以及典型案例的引入与分析,回顾了近年来我国产品质量领域大规模侵权的现状和特征。然后,笔者分析了我国产品质量领域对大规模侵权的救济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产品质量领域大规模侵权救济的一系列措施。这一章所提出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救济模式是全文的核心观点所在。根据风险社会理论,当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应当具有适应性和预防性,也就是说,当代法律制度应当将当代社会风险作为一个常态来对待,而现行法律救济则应当是一个能够适应当代社会风险环境的长效机制。因此,笔者提出,在救济机制上应该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的划分方式:“事前”是防患于未然,是未雨绸缪;“事中”是全时监控,及时发现和阻却;“事后”则是全面救济,妥善救济。在这样一个全方位的救济机制之下,能够更好地应对产品质量领域的大规模侵权问题,也能够更好地救济受害者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