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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犯罪的一种,虽然我国的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刑法均对玩忽职守罪做出了特别规定,但关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至今尚无统一定论,特别是关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争议从来没有停止过,且争议较大。而玩忽职守罪本身又容易和其他类似的罪名混淆,在此情况下很有必要对玩忽职守罪作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以求准确的界定犯罪。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由,即王某指使民警李某丢弃流浪女案。第二部分是案情,本部分简述了宁波市北仑区公安分局城关派出所政委王某指使民警李某丢弃流浪女的过程。第三部分是争议焦点及分歧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田某和刘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还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第四部分是法理分析。在本部分对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做出了分析,重点分析了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及主观方面,提出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方式既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由过失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其次,简要分析了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最后,对二者进行比较,及二者重合时如何确定定罪依据。第五部分是案件结论。通过对上几个部分的分析后笔者认为,对王某和李某的行为应当定玩忽职守罪,应以此对其定罪量刑。本文通过一则案例,详细分析了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其中第四部分的法理分析是本文的论述重点。在该部分中,首先,针对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通过对三种不同观点的分析,笔者认为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其次,通过对玩忽职守的行为、重大损失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对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进行了论述,主要论述的是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提出玩忽职守和行为方式既可以由不作为也可以由作为构成。再次,对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进行简单论述,虽然1997年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并未规定其定义,因此对玩忽职守罪的主体需要进一步界定。而关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传统观点认为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而笔者认为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由过失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这种间接故意通常存在于行为人放弃职守的情况下。最后,针对玩忽职守罪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难以界定时,对二者的相似性进行比较,通过对二者的构成要件和作为义务的高低进行详细的分析,进而认证二者重合时如何选择罪刑对当事人处罚,以期达到罪刑相适应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