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广告在现代商务运作中的巨大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其作为一种有偿的信息传播形式,与媒体发展息息相关。互联网作为一个新兴的媒体,自其在美国问世以来,其触角迅速触及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如今,公众的阅读、交流、商业、娱乐等活动越来越多地在网络上进行,网络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杂志之后的“第五媒体”。据美国大众传播专家研究,报纸争取到5000万受众花费了一个世纪的时间,电台媒介花费了约38年的努力,电视媒介花费了13年,有线电视用了10年的时间,而互联网只用了不到5年的时间就使其受众达到了5000万。现在,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改变了我们的交易模式。在Internet上发布广告,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网络广告是指利用因特网发布的广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与传统广告的区别只是在于其传播所使用的媒介不同而已。但因互联网特有的技术性,网络广告相比传统的电台、电视、报纸、路牌等广告形式具有独特的优势:信息传递的互动性、传播范围的广泛性、广告效果的可测性、投放目标的准确性、投放费用的经济性等,这使得其赢得越来越多的广告人争相步入这个阵地,正昭示着无穷的商机。然而,网络广告强势发展的同时,相伴而来的是一系列新型的问题。这不仅在技术层面,而且在道德层面、法律层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不仅制约了网络广告本身的发展,对我国广告市场的管理更是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当前,在网络广告当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网络广告主体和性质难以界定,虚假网络广告法律问题,不正当竞争网络广告法律问题,隐性网络广告法律问题,侵犯网络隐私权法律问题,强迫广告法律问题和网络广告监管法律问题。在这些法律问题当中,有些在传统广告当中本身就存在,但在网络广告上表现出了新的形式,如虚假网络广告和不正当竞争网络广告法律问题。有些是传统广告当中表现不明显,但在网络广告当中表现较为突出的问题,如隐性网络广告法律问题。还有一些则是在传统广告当中根本不可能存在的问题,却因网络本身的特性而在网络广告中呈现,如网络广告主体的界定问题。然而,由于网络广告制作和发布方式不同于传统广告,传统广告的监管方式已经明显无法适应于网络广告的监管。对于传统广告的监管我们主要依据的是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管理来达到广告监管的目的。在传统广告当中,这些广告主体定位非常明确,各施其职。这些在传统广告当中根本不可能成为问题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