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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在商事贸易中一直具有很重要的地位,首先它因为比较中立所以在国际贸易纠纷中相对公平性强,其次仲裁的裁决在国际上可执行性更强,再次仲裁机构在解决商事贸易纠纷中经验丰富,另外仲裁程序比严格的法院程序更加灵活,最后仲裁程序的私密性更高。仲裁优点很多,所以特别受到商事贸易当事人的青睐,国际商事贸易实践中很多商人都签订有仲裁协议。随着国际贸易交流的增多,保险作为一种减少货物运输风险的重要方式也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在商事实践中,保险人给付赔偿后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都会面临一个问题,就是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对保险人是否具有效力。这个问题常常引起管辖权的争议纠纷,而对于这个问题法学界尚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各个国家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不一致。我国的裁判机构也做出过不一致的裁判。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针对相关复函中的意见已经趋于一致,否认了仲裁协议对于保险人的当然适用。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代位求偿权仲裁管辖权争议的复函中都明确否认了仲裁协议对于保险人的效力,但目前在法律中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将通过介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并结合司法实践,分析我国仲裁协议效力在保险代位求偿权中的扩张情况。本文共分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共分为四个章节,如下:第一章阐述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简述代位求偿权的定义,分析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第二章结合司法实践分析我国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对保险中代位求偿权中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的情况,分析司法机关认定仲裁协议对保险人不具有约束效力的原因,分析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难以突破的法律障碍,如仲裁协议的高度独立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等。第三章阐述作者的观点及理由,阐述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至未书面签字第三人的理论基础,从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代位性质、代位求偿权与债权让与的比较等角度分析仲裁协议对保险人应具有约束效力。第四章建议设立关于仲裁协议对于保险人效力的明确法律规定,提出关于仲裁管辖权监督程序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