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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转让的出现有其客观必然性。法律源自于现实生活,营业制度的产生源自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主体在从事商活动过程中,存在经营不善或者营业转型等情形,此时,单纯的将财产变卖,无疑不能实现出卖人利益的最大化。同时,有一些市场主体,需要开始新的营业或者出于扩大营业规模等目的,需要引入新的资源,这些资源最好是有一定规模,已经成形的资产集合,同时附带顾客群等无形资产更为具有吸引力。于是,这两类主体一拍即合,达成了转让协议。营业转让的形成过程实质上是市场对资源优化、合理配置的具体体现,最大程度地发挥既有财产的作用,促进商事交往,提高经济效益。营业转让行为出现后,迎合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该行为也呈现出其自身的特殊性,权利义务关系渐趋复杂,不仅仅涉及到转让双方权益的保护,相关合同的继受,同时涉及到转让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相关劳动人员的安置等一系列问题,即:营业转让已经超出了私权自身的调整能力,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用有形的手来加以规范,于是营业转让制度逐渐形成。该制度在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历经百年,虽采取立法模式不同,但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在日本、韩国、澳门商法中也均有规定,其中又以《澳门商法典》规定最为完备。英美法系国家对此也深有研究,但多以判例形式固定和执行。我国至今没有商法典,对营业转让也没有特别规定,与之相似的制度大多散见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中,市场经济法发展中类似问题的调整除依靠其他现行法外,主要依据都是以上的散见的法规、规章之中,不但没有体系,而且立法位阶较低,法律规定不完善。因此,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营业制度的分析,比较相关立法例,依据法学理论,结合我国国情,构建相对完备的营业转让制度,本文的研究以具体规则的构建为核心,全文的重点即以此展开,考虑到各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与保护,在平衡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使用现有规则,实现体系的构建。本文首先从营业转让的含义出发,围绕客观意义上营业的种类,界定了营业转让规则的适用范围。以内部决议程序为例重点分析了营业转让的对转让人的效力,包括转让人内部决议程序权限、该程序瑕疵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转让人内部股东权益的保护等;对外效力,包括对转让人债权人的效力、对债务人和抵押权人的效力;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竞业禁止、营业瑕疵、合同继受等规则。同时分析了营业让的形式要件,即登记公示的必要性和意义,最后讨论了特殊情形下的营业转让以及强制评估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