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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算法技术的发展,我国平台经营者开始利用算法实施个性化定价策略,个性化定价算法是互联网经济发展之下的产物,能够帮助平台经济快速了解消费者需求,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商品和服务,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一种高效便捷的消费体验,国家鼓励和支持其发展,但是个性化定价算法基于其隐蔽性,商业性等特征,会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比如“大数据杀熟”,这实际上是一种价格歧视。在传统市场中,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对具有相同条件的其他经营者收取不同的价格,这规定在《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中,主要是为了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但在互联网市场中的“大数据杀熟”所损害的是终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无法保护终端消费者的权益;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价格歧视的违法性表现在其损害了消费者的平等权和知情权,但是对价格歧视本身缺乏针对性的规定;从《反垄断法》层面来看,个性化定价算法价格歧视本质上属于《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差别待遇,《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这里的“交易相对人”包括了其他经营者和终端消费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6月26日发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列明了差别待遇的四种表现形式、“相同条件”的含义、经营者的正当理由;在2021年2月7日颁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判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是否实施差别待遇所应当考虑的因素,对“相同条件”的认定进行了指导性规定,并列明了实施差别待遇的抗辩理由,这体现了反垄断法在规制个性化定价算法上秉持的是谦抑性原则。本文将在此基础上探讨个性化定价算法价格歧视的法律规制问题。通过上述对价格歧视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可知,我国目前在这一方面的相关法律条文是比较分散的,缺乏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制体系,这也导致了对算法个性化定价的价格歧视的监管上也存在主体和权责不明确的问题。此外,消费者作为个性化定价算法价格歧视的受害者,在遭受价格歧视后,如果要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但在互联网市场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等性使得消费者本身很难提供有力的证据,往往陷入举证难的困境。而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以来,“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现象频频出现,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国家开展了前所未有的反垄断监管行动,急需要对这类垄断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但如前所述,在价格歧视这一领域,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有效适用,本文就是在这一基础上探讨个性化定价算法价格歧视的法律规制问题,笔者认为,在诸多零散的法律条文中,《反垄断法》以及《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是对价格歧视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个性化定价算法价格歧视阻碍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能够更加全面的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但是平台的市场双边性特使增加了相关市场认定的难度;依托互联网的平台,受间接网络外部性特征和平台多元化商业模式的影响,平台市场份额的认定也存在困难,笔者主张建立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多元化法律规制体系,并对互联网市场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作出适当的优化,综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完善消费者依据反垄法提起民事诉讼的制度,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形成这样有体系、有层次的规制体系,从立法、执法、救济全方位确保个性化定价算法的规范运行。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第一部分是对个性化定价算法和价格歧视的概述。首先是对算法的本质和特征进行阐述,以明确个性化定价算法产生价格歧视的原因;接着,在此理论基础上,对个性化定价算法进行界定,并阐述个性化定价算法引发的价格歧视的概念和类型,最后分析个性化定价算法的带来的积极效果;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个性化定价算法价格歧视的表现形式、负面效果和违法性进行分析。首先要指出个性化定价算法并不一定会导致价格歧视,也会产生一定的积极效果。其次,结合现实中利用个性化定价进行价格歧视的案例,展现个性化定价算法价格歧视在生活中的场景,接着探讨个性化定价算法实施价格歧视会产生的负面效果。最后,分析个性化定价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违法性;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制个性化定价算法价格歧视的困境和原因,揭示通过反垄断法规制个性化定价算法会遭遇的阻碍;第四部分,针对反垄断法规制个性化定价算法会遭遇的阻碍,分析规制个性化定价算法价格歧视在反垄断法的出路。首先确立反垄断法的主导地位,优化先关市场界定方法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明确细化差别待遇这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最后综合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算法透明度、消费者救济程序等方面,加强对个性化定价算法价格歧视的法律规制。从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数据监管,提高算法透明度等角度,为个性化算法价格歧视的法律规制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