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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究竟如何续期,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牵动着每个购房者的神经。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中就这一问题作出了自动续期的规定,这一规定在保护百姓住宅权益方面意义重大,意味着人们不用担心房屋在70年使用权到期后会被国家无偿收回,只要房屋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就能自动续期,但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自动续期后会发现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比如自动续期是无偿自动续期还是有偿自动续期,可以续几次,每次续多久,续期从何时开始起算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法律上予以尽快明确。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通过对其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得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条件经历了一个从繁到简、由有偿续期向模糊处置发展的过程。认为这一模糊性规定并非历史的倒退,而是当时时机并不成熟的权宜之计,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住宅将要面对期限届满这一问题,如果还是模糊对待,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第二部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谈到自动续期是否有偿的问题,目前学界主要存在有偿续期理论,无偿续期理论以及折衷续期理论这三种观点;其次讨论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期限、续期条件及续期费用规定不明的问题,并归纳了当前学界对这些问题的观点;再次提出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起始时间界定不明的问题;最后谈到混合性用地续期规定尚不明确的问题。第三部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制度困境的破解之道,首先提出为完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我们需要遵循的几点原则,包括土地公有制原则、居者有其屋原则、住房制度的效率和公平原则、公权与私权的平等保护原则,这些原则贯穿我们完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制度的始终,为我们完善自动续期制度指明正确的方向。其次提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完善的具体建议,主要包括下面几点建议:1.自动续期附条件无偿续期的建议,认为对于符合一定居住面积条件的用地人适应无偿续期;2.自动续期续期条件及次数的建议,认为房屋的存在应该是自动续期的前提条件,并且自动续期不存在次数限制的问题;3.自动续期办理规则的建议,笔者认为应该分为两个方面予以完善,对于有偿续期的续期费用续期时应按照续期时土地的增值价款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续期费用,而对于自动续期的起始时间应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4.关于混合性住房、住改商用房性质的建议,笔者认为在混合性用房中,应将商户与住户区别对待,而对于住改商用房的性质如何界定,文中认为合法的住改商用房的性质应该界定为非住宅,而将未登记的住改商用房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关乎绝大多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最终不论是“无偿自动续期”还是“有偿自动续期”,国家都应早日给百姓一个明确的说法,早日将这一问题提上日程,以安百姓之心,以消大众之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