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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我国羁押率较高的现实窘境,落实尊重人权的法治要求。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增加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立法上的正式确立。本文以理论结合实践运行的方式,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探析,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内容为开篇,分两个部分介绍,首先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性质做了概念界定,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为诉讼监督性质,同时详细介绍了羁押审查人权保障、无罪推定、权力制约的三大基础理论。其次,进入制度层面的阐述,从现有立法出发,分为启动方式、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处理建议5大方面进行简介。 第二部分对我国羁押审查制度运行状况进行分析,通过实证调研的方法,对宁波市及全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的运行情况进行图表展示,利用数据对该制度的运行进行正反两方面的效果评价,其进步方面主要是羁押和逮捕措施的相对分离,尊重和保障人权初步落实,社会司法控制成本明显降低;不足主要体现在立法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运行实施上的弊端。 第三部分对中外羁押审查制度进行介绍和比较,考察当前域外较有代表性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四国的审查制度。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体制的差异,我国和域外审查制度存在很大差异,最显著的特点是司法中立性和诉讼性的欠缺,在对域外经验进行阐述的同时,对我国未来合理化借鉴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提出完善对策,提出构建“一主两辅”的审查主体模式、落实非押性强制措施的前置地位、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方式及审查范围、统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文书格式、逐步推行分流式的羁押审查听证制度、完善羁押审查的救济内容和责任追究、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保障措施的完善建议,以期该制度能得到良性的运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