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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的伤亡,同样是作为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其身份究竟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最后得到的赔偿待遇是不同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交强险)已明确将车上人员排除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之外。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同样将车上人员列入不予理赔的范围,为此有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种,将车上人员列入商业附加险的赔偿范围。但是由于保险金额的显著差异,以及是否投保商业保险的差异。致使同样的交通事故,车上人员伤亡得到的保险赔款往往远低于以第三者的身份获得的赔偿。目前我国对于第三者采取的态度是狭义第三者。严格将车上人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进而使得大量的单方事故案件的受害人无法得到充分赔偿。我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开始出现大量车上人员按照第三者赔偿的案例。但对于转化赔偿的条件、转化赔偿的情形等司法判例均不统一,致使公众对于司法判决的公信力产生了质疑,也造成了受害人损害赔偿的不公平。本文从我国当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详细研究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赔偿的情形和条件,并通过借鉴国外交通事故处理中关于第三者赔偿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区分“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本身就是在我国保险制度设立初期,为了规避保险风险,减轻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所设立的制度。交强险将“车上人员”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实际是违背交强险的立法本意的。本文在对目前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赔偿的情形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采用数学程式的方式研究转化问题的可行性。并进一步通过研究日本、德国以及台湾地区的机动车损害赔偿制度后发现,取消对车上人员以及第三者的区别对待,将车上人员列入第三者的赔偿范围将是最终解决问题的出路。除了问题的提出和结语之外,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第三者和车上人员赔偿的现有制度。结合目前该两种身份的对象在我国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差异,从理论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探讨两种身份赔偿差异的原因。从而引出本文的主要问题,即为什么会产生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赔偿的实际案例。第二部分研究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赔偿的实质条件。在对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赔偿进行价值判断的基础上,以侵权法为主、保险法为辅来研究转化问题。并以侵权法为主要基准,研究采用数学程式方式判断车上人员向第三者转化的可行性。第三部分通过研究日本、台湾地区以及欧美国家关于交通事故第三者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上述相关国家对于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方案,对比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及保险制度。得出我国法律规定和保险制度设立的缺陷与不足。在本文研究的基础上,得出最终解决矛盾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