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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制定的标准,具有市场属性。随着新《标准化法》修订通过,团体标准取得了正式的法律地位。高技术产业因技术标准与专利技术的融合,导致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在制定和自愿采用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利益不平衡、标准运行不稳定、标准制定不合法等问题,因此需要政府部门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目前,我国已相继颁布《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团体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等政策文件,正在探索和开展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文旨在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框架指导下,探究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监管的优化路径。首先,介绍了整体性治理理论的缘由及主要内容,借助希克斯提出的整体性治理三要素,即层级整合、职能协调、公私整合三方面内容,构建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整体监管的理论基础。其次分析了我国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监管的现状,各区域的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监督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并且积极强调非政府组织在监督管理中作用的发挥。但由于受传统单一监管观念以及管理责任主体经济人属性影响,我国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仍存在信息传递碎片化、政策衔接碎片化、政策执行碎片化和主体责任意识碎片化等问题。最后,通过分析德国和美国团体标准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最后提出完善我国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整体监管的对策建议,一是通过建立信息长效对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以增强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监管层级信息对接共享;二是健全标准立法与执法的衔接,注重部门内外功能的配合协作,切实落实事中事后监管,以达到规范有关部门监管职能行为的目的;三是着力提升标准监督管理参与主体责任意识,主要措施包括制定清单以明确主客体职责,强化标准组织自律,加强社会监督。通过协调和整合监管层级、监管职能、监管主体三方面措施,优化我国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进而增强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可靠性及规范合理性,保障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旨在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框架指导下,探究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监管的优化路径。首先,介绍了整体性治理理论的缘由及主要内容,借助希克斯提出的整体性治理三要素,即层级整合、职能协调、公私整合三方面内容,构建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整体监管的理论基础。其次分析了我国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监管的现状,各区域的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监督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并且积极强调非政府组织在监督管理中作用的发挥。但由于受传统单一监管观念以及管理责任主体经济人属性影响,我国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仍存在信息传递碎片化、政策衔接碎片化、政策执行碎片化和主体责任意识碎片化等问题。最后,通过分析德国和美国团体标准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最后提出完善我国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整体监管的对策建议,一是通过建立信息长效对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以增强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监管层级信息对接共享;二是健全标准立法与执法的衔接,注重部门内外功能的配合协作,切实落实事中事后监管,以达到规范有关部门监管职能行为的目的;三是着力提升标准监督管理参与主体责任意识,主要措施包括制定清单以明确主客体职责,强化标准组织自律,加强社会监督。通过协调和整合监管层级、监管职能、监管主体三方面措施,优化我国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进而增强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可靠性及规范合理性,保障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