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自杀问题研究(1980-2009)——社会互构论的视角

来源 :华中科技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w831218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研究在社会互构论的视角下,结合中西传统的自杀观,提出“结构与行动的互构化”这一理论框架,来理解中国农民自杀的时间差异和空间差异。在方法论上,本研究选取了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两者相结合的综合性进路,而在具体的操作化过程中,本研究采取了建立于地域社会基础上的类型比较再到区域比较的办法。本研究根据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的强弱区分了三种主要的社会类型,即团结型社会、分裂型社会和分散型社会,以及根据既有学术资源的共识区分出三种主要的区域类型,即分别对应于社会类型基础上的南方区域、北方区域和中部区域。根据自杀行动者的目的意图,本研究划分了四种自杀行动的理想类型,即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报复型自杀与绝望型自杀,以及建立于这四种理想类型基础上的十种自杀行动的经验类型,即逃避性利己型自杀、脱苦性利己型自杀、出气性利己型自杀、殉节性利他型自杀、担责性利他型自杀、减负性利他型自杀、惩罚性报复型自杀、威胁性报复型自杀、辩诬性报复型自杀、价值性绝望型自杀、情感性绝望型自杀与生存性绝望型自杀。本研究认为中国农村的自杀现象存在类型化与区域化的特征:南方区域团结型社会的青年自杀尤其是青年女性自杀比较突出,北方区域分裂型社会中年人自杀相对较为突出,而中部区域分散型社会则老年人自杀比较突出;从自杀行动的理想类型及其经验类型来说,南方区域团结型社会的报复型自杀特别突出,利他型自杀相对较为突出,惩罚性报复型自杀、威胁性报复型自杀是南方区域团结型社会自杀中最主要的经验类型。在北方区域分裂型社会中,自杀理想类型及其经验类型的分布相对较为离散,相比较而言,逃避性利己型自杀比较突出,此外,老年人的价值性绝望型自杀与生存性绝望型自杀亦有较为显著的分布。而在中部区域分散型社会,利己型自杀与绝望型自杀最突出,其中,脱苦性利己型自杀与生存性绝望型自杀是表现得十分突出的两种自杀经验类型;从时间上来说,南方区域团结型社会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时,青年女性自杀比较突出,2000年以后,随着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的松动,青年女性自杀率显著下降,老年人自杀率有上升趋势的可能。北方区域分裂型社会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初期时,青年人的自杀比较突出,由于结构松动比之南方区域团结型社会更快一些,老年人自杀在北方区域分裂型社会也较南方区域团结型社会更早进入严重状况,中年人的自杀则一直相对较为稳定。中部区域分散型社会在1980年代时,青年自杀相对突出,进入1990年代以后,老年人自杀呈失控态势持续上升。总体来说,三大区域中三大社会类型的自杀现象均表现出,青年人自杀率逐渐显下降,而老年人自杀率均在逐渐上升。从自杀类型的变动来说,南方区域团结型社会的报复型自杀随着青年人自杀率的下降而降低,利他型自杀亦逐渐减少,而利己型自杀与绝汪型自杀则在增多。北方区域分裂型社会的自杀类型有从离散的态势向利己型自杀和绝望型自杀相对集中的趋势发展,中部区域分散型社会的情况则表明,绝望型自杀一直在上升,利己型自杀尽管在减少但仍占有不小的比例。在讨论和叙述中国农民自杀现缘的类型化特征时,在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两个较为宏观的变量的观照下,本研究主要从相对中观的层次从民间法的角度讨论了团结型社会青年妇女报复型自杀的生产机制;从“奔头”而非“过日子”的角度讨论了分裂型社会自杀分布的离散特征;从代际关系、孝道、市场与宏观制度等的变动讨论了分散型社会老年人大规模自杀的生成机制。通过类型比较再到区域比较的论证过程,本研究认为中国农村的自杀现象具有巨大的时间差异和空间差异,而农民自杀的时空差异也即农民自杀现象的类型化与区域化实际上是社会互构的产物,社会互构的过程表现在宏观层面的国家与社会的互构化、市场与社会的互构化以及微观层面的具体社会乃至区域内部的行动与结构的互构化,这些互构主体的互构化是型塑农民自杀现象类型化与区域化的内在机制。
其他文献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14周岁以下的儿童。家庭是儿童早期社会化最重要的场所,父母是孩子社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我国要加快改革攻坚步伐,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注重“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支持、
城市社区建设中的居民参与是我国社区建设中受到高度关注的问题,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但也存在对社区参与的主体及相关研究不够,实证研究明显
学位
男女平等在公共领域的法律文本中确立已久的今日,其在私人领域中的实践却依然不尽如人意。本文选取男女平等话语这一角度,以较为新颖的视角对私人领域中的男女平等问题做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