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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市场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城市化进程亦不断推进、深入,使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之于农民成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相应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制度也开始受到重视和关注,被视为整个宅基地制度体系的前提性规定。正所谓“合情合法取得是因,合理合法使用是果”①,规定自身的科学性、精确性往往直接关系到宅基地制度的实效性,然而,我国当前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寥寥无几。加之,目前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存在着取得主体不得当、取得方式多元化等缺陷,大大地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建造房屋的现状,貌似有效地为农民减负,保障了其房屋居住,但实际不然。随着近年大量农民工潮的涌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不能单独流转而被“冻结”,致使大量的农村宅基地被闲置浪费;房价过高,污染严重促使许多城市人向往安静惬意的农村生活,正是因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主体进行了限制,致使城市人无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多元取得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权益,但也使得农村宅基地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影响了农村宅基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此外,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程序不严格,登记发证制度不完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现状可谓是一片混乱。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学术界现有的研究基础上,进行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的系统探讨和研究,找出制度中的问题,尤其是取得主体、取得方式、取得程序方面的,合理规定取得主体的资格条件,实行差异化有偿取得方式,严格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采用登记生效原则确权发证,逐步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推进我国农村繁荣、稳定、和谐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