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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的实体救济制度是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实体救济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机关的民事执行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比较研究域外主要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实体救济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对我国实体救济制度的重新构建提出了若干粗浅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概述。首先,对民事执行权的概念、性质进行明确界定;其次,探讨了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分类等基本理论,为下文的论证作好必要的准备。第二部分是域外主要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实体救济制度的比较研究。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德国、瑞士、日本、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实体救济制度,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它们之间的共同点即先进的立法理念和实践经验,以资借鉴。第三部分是我国现行实体救济制度的评析。本部分通过阐述和分析现行我国实体救济制度的现状,揭示了我国实体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成因。第四部分是我国实体救济制度的重新构建。首先,论述了构建我国实体救济制度的指导原则:公正、效率和经济原则、救济法定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借鉴先进立法经验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结合的原则;其次,对实体救济制度的重新构建提出了若干建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二是建立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三是建立参与分配之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