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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后悔权是指在特定类型商品交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签订合同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单方面撤销合同,要求商家无条件退货而不用说明理由,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制度。后悔权制度起源于美国,是一种通俗说法,在外国被称为“冷静期”或“撤销权”。近些年来,对于是否引进后悔权制度以及如何将其本土化的问题,学者们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目前,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在经营者义务部分明确规定了该制度。 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确定的后悔权适用范围不够广泛,应当将上门推销、金融消费、大额交易等纳入后悔权的保护范围,同时采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例,提出确定该范围的立法标准。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经确立了后悔权制度,但是为了保障该制度的实施,我们必须完善相关配套措施。首先必须完善新规中模糊不清之处,增强其可操作性;其次必须健全各种配套制度,如平台先行支付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从而保障后悔权制度的顺利运行。另外,在后悔权的实施过程中,很可能出现消费者恶意退货的现象,需要通过建立消费者信用系统、设置后悔权行使的最低交易金额等措施予以规制,防范消费者的道德风险。